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1條 車輛進口廠商持有之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如經車輛原製造廠商保證供應予特定廠商之車型規格、品質均同於該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者,得將該證明移轉予該特定廠商繼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