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車型測試符合能效標準規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新車型重新辦理車型測試:
一、車輛名稱及外型變更。
二、車重等級變更。
三、引擎型式、排氣量、氣缸數、燃油系統(含供油方式及燃料回饋控制系統)、渦輪增壓器變更。
四、動力傳動系統變更。
五、製造國變更。
六、其他車輛規格變更足以影響能效測試結果。
車輛規格或配件部分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鑑定不影響能效測試結果者,得免辦理車型測試。
但該車型仍應辦理新車抽測。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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