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查驗方式 第8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應裝設必要之計量設備,記錄每日電能及熱能之生產及使用等相關資料,並按月將月統計資料於次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用售電業申報。前項每日運轉紀錄至少應保留前十二個月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隨時查驗。公用售電業認定合格系統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虞時,得檢具相關事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