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三章 查驗方式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受理合格系統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或核准登記後,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實施系統查驗,能源用戶不得拒絕;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驗公函,並依實際查驗情形,填具經該能源用戶現場人員簽認之查驗結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