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