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汽電共生系統,指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
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定義如下:
一、有效熱能比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二、總熱效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燃料熱值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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