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汽電共生系統,指設置汽電共生設備,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效熱能及電能之系統。 第3條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定義如下:一、有效熱能比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二、總熱效率=(有效熱能產出+有效電能產出)/燃料熱值 第4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