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9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併聯規範 第19條 合格系統與輸配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容量,按輸配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