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七章 併聯規範 條文:第19~21條(共 3 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全文 第19條合格系統與輸配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容量,按輸配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 第20條合格系統之合約售電容量達十萬瓩以上者,應裝設遙測監視設備,並接受輸配電業之安全調度及無效電力調度。 第21條有關併聯及調度技術規範,如有爭議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