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電能收購方式 第10條 能源用戶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公用售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