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6條 因天然災害致原建物滅失或毀損無法居住者,得準用前條第二項補助基準申請補助。但同次災害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前項補助,其建物所有權人應於災害發生日起二年內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提出安裝補助申請;建物所有權人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提出申請。但不能於該期限內提出者,得於災害重建公告之期限內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