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獎勵補助範圍係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本辦法有關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或追回補助款項、認證、撤銷及其他相關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