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