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6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6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業務時,應核對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代理人之身分,並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