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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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