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5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期日到場。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於指定期日到場者,應指定代理人攜帶前項書面通知及代理證明文件到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