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3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3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並派員執行查核業務。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業務,得要求公用售電業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運轉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