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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11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11條
法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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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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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
第3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並派員執行查核業務。主管機關為執行查核業務,…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第5條
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指定期日到場。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能…
第6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業務時,應核對受…
第7條
主管機關執行下列查核事項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辦理:一、設置場址相關資訊。二、發電系統之數量、功率、運轉及出廠…
第8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名稱、設置場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之…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後,發現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有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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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