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10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未按時提供、提供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