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第4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自然人進口供自用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得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免徵進口關稅之規定,以未達兩千瓩之下列各款自用發電設備為限: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二、風力發電設備。三、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