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5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5條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相關規定。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