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22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2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