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第17條 法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7條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利用系統及相關設施,依不同設施特性,就其裝置容量、高度或面積未達一定規模者,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前項關於免請領雜項執照之設備容量、高度或面積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