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第2條 法規: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其計算之標的如下:一、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存放石油之油槽及其實際儲油之數量。二、已抵港並完成通關手續之油輪所實際裝載原油及石油製品之數量。三、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於國內航行之油輪貨艙所實際裝載石油製品之數量。四、因國內外石油供需特殊狀況,經向中央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准於一定期間中,計算七日內可抵港在途油輪所實際裝載石油之數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