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本規則所定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科學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內之用電場所登記管理業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該區管理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