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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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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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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用戶配電場所之各類面積表及面積扣減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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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用;未設置者,輸…
第4條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其設置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辦理:一、低壓新設:依「低壓新設用戶配電場所面積表」辦理。二、低壓新…
第5條
用戶配電場所之設置面積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依實際需求採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設置;其採分散設置者,各配電場所之面積不得小於…
第6條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以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一樓或空地為原則,惟受設置面積或施設技術之限制者,得設於其…
第7條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應於建築物興建時,一併設置用戶配電場所。用戶於建築設計階段,應與輸配電業洽妥應留設之用戶配電場…
第8條
用戶配電場所與通道之施工程序及安全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屋外配電場所:(一)配電場所應依建築設計圖所示之位置放樣,並…
第9條
用戶配電場所設置於非公共場所用途之區域內者,應設置專用通道,以作為供電設備進出之用。
第10條
用戶配電場所因故須遷移時,用戶應自行於原供電範圍內另覓設置配電場所及通道之適當位置,經輸配電業評估無供電困難後,依本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用戶配電場所之各類面積表及面積扣減表,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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