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7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結果如需用戶更正,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具體敘明更正之要旨及其說明,以書面通知用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