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2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低壓用戶用電設備應定期檢驗項目如下:一、測定絕緣電阻。二、檢視接地裝置。前項測定絕緣電阻以在接戶開關箱量測為原則。如測量絕緣電阻有困難者,得僅測定洩漏電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未能測量絕緣電阻,改測量洩漏電流之標準作業程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