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3條 法規: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3條 民間機構於確定公共建設設施須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時,應將穿越公、私有土地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函請主辦機關轉送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之。前項公告,應公告於穿越土地上或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