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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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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5條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
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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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整天然氣售價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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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輪流停供方案,應於停止實施後七日內,將實施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10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即停止實施輪流停供方案。
第11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進口天然氣價格上漲,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依本辦法實施價格管制:一、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月上漲幅度超過百分之…
第12條
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上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
第13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因前條第二項規定未調整天然氣售價之部分,得將之列為應調未調之成本,並於計算天然氣售價時,得加計之。前項應調…
第14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調整天然氣售價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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