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第7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有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公用天然氣事業得於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期間或前條展延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三)並檢具事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設置具超高壓自動遮斷功能之計量表或裝置替代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前項之申請核准後六個月內設置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