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二、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