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在已有其他業者設立之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