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年卸收容量超過三百萬噸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年卸收容量三百萬噸以下之申請案:每件新臺幣十五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