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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能源目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法規: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條
本
標準
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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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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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每件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十五萬元。依本法第五條第…
第3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許可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七萬元。
第4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在已有其他業者設立之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應繳納下列規費: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二、證照…
第7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供氣營業執照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
第8條
民間機構依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以下簡稱認可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為檢查機構者,應繳納…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
第10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價格計算方式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十萬元;其經中央主管機關…
第1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定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十八萬元。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12-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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