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63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七章 罰則 第63條 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命其停業而未停業者,亦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