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40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40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不得影響供氣業務。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事業者,應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