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20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設備及安全 第20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後,始得營業。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應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執照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自行或命令停業之要件、程序、業務範圍、專業人員僱用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