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 第19條 法規:天然氣事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三章 設備及安全 第19條 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