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公用售電業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未能提供、申報或未按時提供、申報資料,或提供、申報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