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公用售電業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公用售電業;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及專家偕同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