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之查核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業務時,應將查核執行過程、意見陳述等資訊作成查核紀錄,並由受查核公用售電業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查核紀錄以書面通知受查核之公用售電業及第四條第二項之相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