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5條 前條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關公文或證明文件。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