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承裝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執照後三十日內,得比照工業團體法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