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3條 承裝業自行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復業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