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合格者,應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為五年。經認可之檢查機構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