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提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5條 事業當年度有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無法足額提撥時,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備妥具體說明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至遲於二年內補足應提撥之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