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39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六章 附則 第39條 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既有之相關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