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六章 附則 條文:第39~40條(共 2 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全文 第39條事業於本法施行前既有之相關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40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