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該供氣區域申請供氣之許可,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輸氣管線未通達該供氣區域之主要街道。二、該供氣區域無已供氣之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三、未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之期限補正,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相關規定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