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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前條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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